星沙时报讯(记者肖若溪通讯员刘琼)近日,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》未随货行案。
当天,长龙行政执法队队员巡查至星沙街道东九线星湖湾路段时,发现一辆牌照为湘AL5***的货车运输一车生猪途经此处,执法队员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,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检查。
经查,该车驾驶员为彭某,货主曹某并未在现场,当天曹某委托驾驶员彭某从黄兴镇会展经济区运输39头生猪至长沙市红星屠宰场,该车生猪均悬挂有耳标,但驾驶员彭某现场无法提供这39头生猪的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》。随后,在执法队员进一步调查过程中,货主曹某向执法队员提供了该车生猪的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》,检疫结果为合格。
曹某、彭某涉嫌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:“屠宰、经营、运输以及参加展览、演出和比赛的动物,应当附有检疫证明;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,应当附有检疫证明、检疫标志。”以上两人均被县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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